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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智峰律师 张智峰律师-本科毕业于苏州大学法学院,就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硕士,中共党员,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,高级合伙人。张律师作为科班出生,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。毕业后即从事律师执业,具有十多年律师服务相关经验。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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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常识

纳税强企“破产逃债”扇政府一耳光

一个破产清算的企业,不仅没有没有停产,而且效益如日中天,实现利税年年递增,并成为全省纳税500强。这不得不令人质疑。有关部门认为,该企业破产是假,逃债是真。

河南省建材行业重点骨干企业、曾获全国建材系统500强等荣誉称号的河南省渑池县水泥厂,2004年6月突然宣告破产还债。4年多时间过去了,该厂不仅没有按照法律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和处置,反而以年缴纳地税1181万元的经营业绩,位列河南省2007年度地方税收纳税500强的第327名。(新华社9月1日)

企业破产,理应按照有关法定程序,进行破产清算,公平清理债权债务,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。而一个种种迹象表明健康发展的企业突然宣告破产,4年之后不仅生产、销售依旧按部就班、如火如荼,而且成为全省的纳税500强企业,实在是令人瞠目。

如果说这种现象在《企业破产法》实施以前,较为普遍;而在2007年6月1日《企业破产法》实施以后,企业还能如此堂而皇之,这就不得不问责与当地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。

根据《企业破产法》规定,“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,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,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。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,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,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。”在这个前提条件下,一个企业的破产,在提交“破产申请”后,需要经过人民法院宣告其“破产”,并由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债权。此后,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,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。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《企业破产法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,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。同时,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,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。当一个企业步入破产程序后,一切由人民法院、债权人、管理人等来处理,也就不存在继续生产、作业等问题了。除非破产程序终结、重组成功。

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,仍旧马不停蹄,笔者认为有如下原因:其一,假破产、真逃债。将企业置于“破产”状态,然后以苟且手段大赚黑心钱。这种情形,大多为企业和有关部门、政府沆瀣一气,或者政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,你只要按效益纳税即可。其二;真破产,偷偷干。这种情形,无疑是个人行为占主要成分,当其依然要仰仗于地方政府。其三,为脱身,蝉脱壳。借此企业破产之际,将企业资产转移,或占为己有,或拿做它用,从而达到金蝉脱壳。该情形,自然需要有关部门的一臂之力,方能完成“脱身大业”。以上三种情形,都有悖《企业破产法》,而且都与政府脱不了干系。换言之,破产企业“暗度陈仓”,一些地方政府不健康的政绩观是始作俑者。[page]

有关部门在严格监管企业破产时,一定要警惕执法权力被政府架空,更要约束、规范自己的言行,切忌“自己打自己的脸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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